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重大隐患和关闭取缔企业名单的通知
23.11.2015 19:50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5〕20号)要求,请各市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和关闭取缔的非法违法企业名单于11月27日前报送省安委办,并于此后每月4日前报送隐患整改进展情况,直至隐患整改结束。各市报送的重大隐患和关闭取缔企业须与每月向省局报送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中的内容一致。
联系人:洪亮,电话(含传真):0571-87052855;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1.重大安全隐患备案表
2.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备案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3.11.2015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