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台州国税制止一港企滥用税收安排避税
浙江省台州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按决议要将其2008年至2012年的税后未分配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给香港股东1688万元,香港股东提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申请,台州市国税机关经严格审核确定香港股东为“壳公司”后,敦促企业依法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款168.8万元。
前不久,浙江省台州市国税局成功处置了一起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案件。这也是台州市发生的首起此类案件,在当地引起了不小反响。
申请
某企业外方股东要求享税收协定待遇
2014年5月29日,台州市国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一个申请,香港汉恺霖实业有限公司称其要对外支付投资利润所得1688万元,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由于事关重大,接到申请后,我们立即展开了调查。”台州市国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张斌说。据介绍,税务人员通过相关资料了解到,香港汉恺霖实业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台州汉恺霖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对台州汉恺霖有限公司享有44%的股权。2014年5月28日,台州汉恺霖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要将公司2008年至2012年的税后未分配利润3836万元,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其中香港股东应分配所得利润为1688万元。台州汉恺霖公司代理人称,香港汉恺霖实业有限公司属于香港居民企业,符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即“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5%股份以上的,所征税款不超过股息总额的5%”。香港汉恺霖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按5%的优惠税率缴税。
严审
税务机关质疑港方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为避免出现审核差错,税务人员立即搜集整理有关税收协定的政策,对照香港汉恺霖实业有限公司的情况逐条审核。在审核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香港汉恺霖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台州汉恺霖有限公司港方“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存在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台州市国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过内查外调得知,香港汉恺霖实业有限公司仅仅是在香港进行了登记注册,成立至今没有发生过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跟税法所谓的“导管公司”、“壳公司”定义高度吻合。
约谈
企业最终撤回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申请
“随即,我们约谈了香港汉恺霖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的代理人,提出了相关质疑,并表示将进一步采取反避税调查措施,确定受益所有人。”台州市国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施跃江说。
此后,税务人员多次与企业代表沟通,详细讲解有关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违规的处罚等。
最终,香港汉恺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申请,并就相关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按10%税率缴纳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68.8万元。
据悉,台州市国税局下一步将采取专项行动,对滥用税收协定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此类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注:文中相关公司名称为化名)
(中国税务报1月7日B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