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法律文书 妨害诉讼遭罚

06.07.2016  14:17

  近日,某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在桐乡法院抢夺该案件的法律文书,导致文书损毁,法院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4年,李某驾驶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该事故经桐乡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后李某未对张某损失进行赔偿,张某遂起诉至桐乡法院。经书记员通知,李某作为被告到法院签收送达回证后取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并签具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了邮寄送达的地址信息。

  回去的路上,李某阅读了相关法律文书,看到起诉书上的金额,她以为自己签了字就要承担责任,便折返法院,对书记员称填写的地址不对,要求更改。书记员将案卷取出翻到送达地址确认书页让其修改。李某直接将该页从案卷中取出,称需要看看,随即将该页折叠放入随身包内。书记员马上要求其返还并告知拿走法律文书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李某拒绝返还。再三拒绝书记员和法官的返还要求后,李某拿笔开始涂抹法律文书。法庭工作人员当即阻止其行为,李某仍紧抓文书致使文书最终被损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李某的行为影响恶劣,如当事人均效仿此种行为,审判工作将无法顺利进行。为了树立法律威严,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作出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