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独行女司机、拒捕、劫持人质 男子被判无期
浙江在线杭州3月19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温萱 首席编辑/赵洁) 先藏身地下车库,等待独行女司机,再伺机持刀抢劫……去年3月,温州市民苏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被这样一个陌生男子持刀抢劫,身中五刀!
受害的不止苏女士一人,行凶男子王某在一个月内流窜温州、义乌、宁波、绍兴等地制造了6起持刀抢劫案,其中5起受害者为独行女司机。3月19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绑架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男子屡次抢劫独行女司机
为拒捕还劫持人质被判无期
31岁的王某是黑龙江人,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至4月16日期间,王某先后在温州、义乌、宁波、绍兴等地6次持刀对独行女性实施抢劫,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26071.3元。
2014年3月29日19时许,王某在温州市区某大厦地下车库,持刀对被害人苏女士实施抢劫,过程中,王某持刀刺伤苏女士手臂、大腿、胸部多处,并劫取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美金1700余元、酷派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等。经鉴定,苏女士的伤势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白色酷派手机、苹果4S手机等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而就在对苏女士被抢劫的两天前,王某潜进温州市区某小区,持刀对坐在汽车驾驶室内的斯女士实施抢劫,劫取人民币1500元。2014年4月3日15时许,王某在江西南昌某小区网吧附近,为抗拒公安民警抓捕,又持刀挟持了被害人汪某,逼迫公安人员后退,后寻机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王某多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致一人轻伤,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绑架罪。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还认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提醒独行女驾驶员
车内应常备防身器具
温州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越来越多的女性朋友开始单独驾车出行,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车内空间狭小、停车场相对僻静的特点,对女性被害人进行伤害。
法官综合本案特点,给女性驾驶员出行提出了4条建议。
1.停车时最好选择正规或者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所,进入开放式停车库(场)时先注意观察周围情况,下车后尽快离开不作逗留,回到车辆时除了观察车辆周遭的情况,还需观察车内情况是否正常,然后快速落锁离开;
2.养成上车后马上落锁的习惯,不要在车内玩手机、整理财物等,不要将包包或者贵重财物放置在副驾驶位,手机放置在中控位置,这样既不容易引起他人觊觎,又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另外停车或车速放缓时不要全部敞开车窗,有陌生人在车外说话时,可摇下车窗玻璃缝隙保证能听见声音即可;
3.夜晚时分或停车地过于僻静少人、无人值守的情况下,建议让亲友陪同取车,若单独取车发现可疑人员,随时做好报警或者逃离的准备;
4.车中或者包内可以常备防身器具,若遇到危险需保持冷静,此类犯罪多有持械的情况,并以劫财为主,切勿盲目反抗,人身安全重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