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车祸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因离合同生效差18分钟拒赔

18.05.2016  09:32

购车险后一定要注意看合同生效时间

一辆已投保的新车,在行驶中发生车祸并致他人身亡。按理说,保险公司要按投保金额进行理赔。可是,近日富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车祸后保险公司拒付赔偿款,原因是事发时车辆离保单生效还有18分钟。

事件

出车祸致他人身亡

华某夫妇居住在杭州。华某今年70岁、妻子熊某67岁。2015年6月23日10点42分,两人骑着电瓶车从富阳回杭州。沿着原3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20国道新桥路口时,两夫妻在红灯指示的情况下,依旧左转弯。

此时,正好一辆无号牌小型普通长安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了碰撞,车辆受损,骑电瓶车的华某夫妇受伤严重,在送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富阳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型客车司机杜某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有灯控且设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和减速行驶;电瓶车司机华某在违法载人情况下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有灯控的路口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因此杜某和华某两人都存在过错。

焦点

保单未生效保险公司拒赔

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受害者华某夫妇家属同杜某表示认同,并在富阳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杜某一次性赔偿107万元。

事情到这里本来已经处理结束了,不过赔偿的107万元中,协议指出,其中的62万元为保险限额赔偿部分,由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实际上,就在杜某购买新车,也就是交通事故中的这辆小型客车后,他在富阳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分别是12.2万元和50万元。两份保险单分别在2015年6月23日10点39分和10点38分确认收付并确认投保,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3日11点至2016年6月23日11点。

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正好就是保险生效前18分钟。于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因为保险合同还未生效,因此,这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认为,交强险与商业险均可选择即时生效或者约定时间生效,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负有明确告知义务。由于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告知证据,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对华某进行赔偿,超出限额的赔偿部分由杜某承担。

提醒

新车投保应注意生效时间

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比较特殊,在于其发生事故的时间正好是机动车投保时间生效前18分钟。这也给广大车主提了个醒:要及时对已购车辆进行投保并缴费。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相关规定,两者均可以选择即时生效或者约定具体时点生效。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投保人保险具体生效时间。如果在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明确说明了生效时间点,法院的判决则大不一样。

原标题: 投保车辆车祸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因离合同生效差18分钟拒赔 作者: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钱子俊 通讯员 富法 网络编辑: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