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两份人身险 险企仅赔一份败诉

13.05.2015  19:59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购买了两份人身意外险,但遭遇意外后保险公司仅理赔其中一份。投保人孙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理赔自己另一份意外险。近日,密云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4日,孙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人身意外保险,每份保险保险费为100元。该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后,向孙某交付了两张承保卡。承保卡上“重要提示”载明:投保年龄限16至65周岁,否则保单无效;本卡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两份,多投保部分无效。
  2013年11月24日,孙某为自家维修房屋时摔伤,导致左足跟骨骨折,并住院。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孙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250元。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赔偿医疗费及住院津贴共计5024.04元,不同意理赔残疾赔偿金。孙某向密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密云县法院经审理,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4万元(每份保险赔偿金2万元)。此后,孙某认为自己购买了两份保险,再次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另外一份保险的医疗费和住院津贴。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为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在其中获利,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之间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仅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中对重复保险进行了相关规定,并且体现了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规定损失补偿原则。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引用该保险原则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4969.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