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12-4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有关精神,深入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际和“科技新政”相关内容,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2月12日前反馈至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
联系人:蒋晔,0571-87054055
附件:《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4日
附件
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改革牵引、制度推动,开放共享、内外联动,主动接轨长三角,以“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技术转移为重点,提升技术创新的供给质量,优化技术市场的配置效率,加强创新主体的研发、承接和转化能力,提高技术转移全链条的数字化水平,进一步发挥技术转移体系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支撑引领作用。
--到2022年,全省技术交易总额达到1200亿元,年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达到20家左右;建成运营规范、交投活跃、功能完备的全国性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形成覆盖全省、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大市场。
--到2025年,全面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有效衔接证券交易市场的条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1.激发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活力。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先进、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以纳入政府科技计划,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提取管理费时,在比例上应不高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提取比例。高校院所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以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可以按照技术交易场所的规定执行。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进行转化的,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确定该科技成果的转化价格,该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鼓励高校院所开展以“约定优先”为原则的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建立和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控管理机制,简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国有资产监管手续。落实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建立成果产业化调查机制。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省一流学科建设评估内容。对省级科技项目结束后的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职称评定、科技奖励以及后续配置科技资源挂钩。省级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适用高校院所同等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发挥企业技术转化主体作用。探索浙江“深度孵化”模式,打造具备创业辅导、资金扶持、技术支撑功能的复合型孵化器,着力提升龙头企业的垂直型孵化能力。建立健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联盟,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转移的让渡,强化绿色技术的公益转移转化。开展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属地化创新养成培训,提高凝练技术需求、获取技术帮助、开展技术创新的能力。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积极推动与高校院所建设联合实验室,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及高端技术承接能力。国有企业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通过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转化价格可以不受科技成果成本限制,国有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培育专业化规范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龙头企业依托产业优势,建设技术转移机构,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技术转移链条。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依托自身优势,深耕专业领域,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快转移本单位和该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鼓励和支持风投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面向浙江需求转移高科技技术。建立健全对技术转移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服务和评价机制,把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评价的主要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入场技术转移机构的绩效和信用情况。各级科协要积极推进各类学会、协会发挥技术转移功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培养职业化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智库,推动高校院所等科研企事业单位设置技术转移岗位、探索评聘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职务。鼓励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教学、研究组织,培养技术转移方向的实战型专业人才。探索长三角技术转移组织和技术经理人标准互认,鼓励引进国际技术经理人培训认证体系,并与浙江实际相结合,创新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工作,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组织技术经理人培训。研究制定技术经理人资质、评价标准,评价社会技术经理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鼓励高校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
5.完善各类创新平台的技术转移功能。发挥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优势,加快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技术转移新模式,推广一批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化钱塘江金融港湾和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联动发展,探索G60科创走廊(浙江段)沿线城市技术转移促进机制,破除技术转移壁垒。推广“一院一园一基金”模式,完善孵化器、技术市场、技术转移组织、技术经理人和产业基金等要素配置。布局一批多学科交叉、多功能集成的高端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谋划建设国家和省级两用技术协同创新平台,加快建设集创业孵化、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发挥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作用,集聚知识产权、法务、金融、管理等各领域人才,完善全链条“深度孵化”的技术转移功能,解决初创企业的特定技术难题。(责任单位: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局、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
6.加强区域间技术转移合作。落实创新共建,主动接轨长三角,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各省市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联动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的协调衔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的共建共享、技术市场的互联互通、技术转移标准的互信互认。加强与京津冀和粤港澳地区的技术转移工作协作。帮助对口支援省份建设技术市场,每年援助和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拓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空间。依托高校院所国际技术交流资源,建设国际技术路演交易平台,纳入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总体架构。加强与海外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形成链接全球的网络体系。定期发布产业专利分析报告,常态化举办路演拍卖活动。积极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美国、日本、以色列等的科技合作。加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加大对国际合作项目的支持。推动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发展,积极探索海外科技孵化新模式,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分等级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构建高质量、信息化的技术交易网络
8.建设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完善浙江科技大市场省市县三级网络,推动全省形成“1+N”的科技大市场平台网络。推动浙江科技大市场与长三角“三省一市”技术交易市场、西安科技大市场、北方技术交易市场等区域重要技术交易网络节点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跨区域技术交易联盟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将科技中介、法律、会计、资产、融资等与成果转化相关的环节整合为“一站式”服务。推动浙江科技大市场国际化发展,加快在主要大国、关键小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布局,共建一批技术转移中心及创新合作中心。推动浙江科技大市场与浙江大学海宁校区国际技术路演中心、长三角全球科创路演中心等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的深度合作。在浙江科技大市场基础上迭代升级,建设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9.申办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申办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作为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的运营场所和省内唯一的技术交易场所,积极开展协议定价、挂牌出让、拍卖等传统交易,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与资本结合所成立的科技公司的股权交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技术产权证券交易试点业务。赋予交易中心市场准入、信用评价、技术转移机构和经理人评价等公共管理职能,支持交易中心探索“技术淘”“技术筹”“技术缘”“技术拍”等交易方式,构建和完善技术交易商业生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10.打造网上技术市场3.0。构建“C+B2B+C(个人与企业)”网络平台,打造成为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的网络通联平台和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支持网上技术市场对接省科技成果库、技术合同登记库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无形资产数据库,逐步引入国家和省外科技成果资源,与财税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征信部门和机构实时信息交换,推进跨平台的信息归集与交换,打通成果登记、技术交易和合同登记的交易链条,实现技术交易“最多跑一次”。运用大数据、云平台、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对科技成果和各类市场主体的精准画像,提升交易的安全性和匹配的精准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强化技术转移转化保障支撑
11.建立以技术转移转化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把完善技术转移体系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各类区域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评价内容。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绩效作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重要内容,与科技资源配置、科技评奖评优挂钩。改进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探索科技成果分类、分阶段的价值计量方法和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涵盖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度、绿色技术等指标的技术成果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健全提升技术转移效率的政策措施。统筹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完善政府科技计划、创新引导基金以及社会资本的天使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针对不同技术成熟度的成果进行分段支持的组合性政策体系。鼓励市、县(市、区)财政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省内技术受让方进行奖补。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线上完成科技成果交易、技术合同登记和场内交易结算并实现产业化,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县(市、区)按规定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15%的比例对省内技术受让方给予补助,省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其中通过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省财政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浙江省技术需求“张榜招贤”大赛等政府主导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获奖项目,完成合同登记和交易结算的省内技术受让方,享受与竞价(拍卖)同样的奖补政策。省内技术交易场所每年对撮合入场交易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照场内技术交易成交金额进行排名,省财政对前十名且撮合成交金额在2000万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局、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加强技术转移的诚信监督体系建设。加强省内技术交易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加强自律和内部管理,完善交易规则,规范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建立科技成果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开展技术交易后续产业化情况跟踪调查,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和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勤勉尽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内控制度的前提下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免责条款,营造鼓励社会各方投身技术转移转化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监管。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处置和维权能力,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培育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指导和服务企业在海外维权,支持专业机构为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各方提供法律等援助服务。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建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维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等专业机构,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快速维权处置机制,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实施
15.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每年制定实施工作任务清单。科技部门要主动联合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人社等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上下衔接、左右协同,有力促进技术转移的组合政策包。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省大数据局要引导、支持技术交易和市场主体的相关数据信息向省内技术交易场所归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6.加强评估监督。在省内技术交易场所设立研究机构,开展战略趋势、交易规则、评价监测等研究,加强对技术转移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估。省内技术交易场所要加强技术转移评价体系研究和监测工作,健全完善技术转移统计和报告制度,开展将入场交易的各类技术转移主体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相关工作,做好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发布等工作。发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的共同作用,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完善投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交易场所、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