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厅内工作机制的通知
浙科发政〔2017〕82号
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省政府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确保我厅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我厅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查制度。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牵头起草以省科技厅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应严格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厅务会议审议或报厅领导签批。与其他厅局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厅牵头实施的,由我厅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厅局牵头实施的,由牵头厅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厅代省政府拟订,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厅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二、规范审查程序。厅机关各处室应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前,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实施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厅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处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开展政策清理。结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制发处室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清理结果由厅政策法规处梳理汇总,并经厅领导审核后,在2017年12月底前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请厅机关各处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6月1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