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上中介欲买房过河拆桥吃官司

22.10.2014  20:31
签订居间合同就应支付报酬   案情回放:
  冯女士成被告了,原告是海宁一家房产经纪服务所的业主杨老板。
  杨老板称,今年5月17日,绍兴的冯女士来到他店里表示要买房,希望店里提供房源信息。于是,杨老板根据冯女士的要求提供了一处房产,并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带冯女士去现场看房。看房过程中,工作人员与冯女士对中介服务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冯女士最后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名确认。
  “之前,冯女士和房东还在我店里商谈房屋交易,没想到后来冯女士竟然背着中介私自与房东达成房屋买卖,房屋都过户了。”杨老板说,他发现此事后也曾找冯女士索要中介费,但冯女士却总是推三阻四,无奈之下,才将她告上海宁法院,请求冯女士支付中介信息费9000元,并按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9000元。
  而冯女士却认为自己这样做也是有理由的:“中介没把价格压下来,最终90万元的成交价格是我自己找房东谈成的。
  近日,经法院调解,冯女士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中介信息费8000元,原告也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居间合同成立并生效。该《看房确认书》上载明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既然已经在确认书上签字,就应该按照确认书上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虽然没有实际达成该房屋的成交,但原因并不在于原告,而是因为冯女士直接越过原告交易。
  因此,冯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