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帽”快跑!浙江省修订出台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助力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

03.04.2015  12:25

 

      低收入农户是农村居民增收的短板。为促进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年)。倍增计划实施两年来,扶贫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达到了7251元,有三分之一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但同时也还有42.99万农村低收入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还低于4600元(省定扶贫标准)。2015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再出重拳,在原26欠发达县(市、区)集体“摘帽”快跑的同时,将“打好扶贫攻坚战,基本消除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600元的贫困现象”纳入年度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

      为助力“摘帽”快跑,加快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修订出台了《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创新了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方式,规范了操作流程,简化了拨付程序,主要呈现五大亮点:

一是全面推行因素法分配。 主要考虑三类因素,即年度计划异地搬迁人数和扶贫重点村数量等客观因素,绩效评价和资金检查等绩效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同时,积极创新机制,引入基金管理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二是立项权全面下放到县。 明确资金用途及6个不得支出方面,由县在规定范围内统筹安排具体项目。

三是项目监管全过程。 首先,要求建立项目库,非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扶持,非公示项目不得入库。其次,要求具体项目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第三,省财政专项扶贫政策、分配结果要求通过门户网站等网络向社会公开。第四,要求将分配结果等有关情况纳入省财政项目支出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四是政策分类。 依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将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要求县市按照政策类别,研究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五是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 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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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支持我省部分区域进行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

▍专项扶贫资金扶持范围:

扶持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区域。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财政专项扶贫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

▍省补助资金扶持方向:

1.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增收,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扶贫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等。

2.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户异地搬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

3.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对扶贫小额贷款(丰收爱心卡)实行贴息。

4.扶贫项目管理费。

5.其他中央规定或经省财政批准的扶持方向。

▍省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和用途:

1.农户异地搬迁省补助标准为8400元/人,其中5600元直接补助给农户,2800元由县(市、区)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省对市县实行先预拨后据实结算。

2.扶贫小额信贷省财政贴息标准为3%,省补助资金用于利息支出。

3.当年新设立的扶贫重点村资金互助组织省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0万元/会,建设情况较好的可以提高至30万元/会,往年设立、运行良好、绩效明显的扶贫重点村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安排省奖励资金10万元/会,最高累计50万元/会,省补助资金用于增加互助资金。

4.扶贫项目管理费用于扶贫课题调研、扶贫规划编制、扶贫宣传、扶贫专项会议、扶贫信息化建设与维护、报账管理和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档案、公告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经费开支。

5.其他扶持方向的项目,由市县结合实际自主确定补助标准,一般用于看得见、可验收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产业发展的项目还可用于苗种、化肥购置、土地平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