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裘茂金在浙江法院打击拒不执行犯罪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稿
浙江法院打击拒不执行犯罪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裘茂金
(2015年7月28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
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介绍我省法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的情况,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宣传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拒执罪、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两个司法解释。
一、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部署,自2014年11月1日起浙江省公、检、法三家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两类违法犯罪行为: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法院执行机构在甄别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基础上,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惩戒的,依法及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法院与公安机关协作,将被执行人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
为确保专项行动依法有序进行,针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的特点,浙江省公、检、法就三机关如何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制定了详细的规则。人民法院对需要纳入专项行动打击对象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进行摸底、甄别,分别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搜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移送侦查等措施。对已被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而逃匿的被执行人,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通过网上“点对点”查控系统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布控,由发现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控制。全省法院严格落实执行24小时备勤制度,随时待命。
截止6月30日,全省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248案/274人,移送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9案/17人,移送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27案/37人,共计移送284案/328人。经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实际判处三类犯罪案件共计40案48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31案31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案10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5案7人。全省法院共决定司法拘留3386案3423人次,其中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1978人次,占57.8%。专项行动有力地打击了拒不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解读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一性两化”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执行工作。在强制性问题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是其中主要抓手。但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在案件管辖、定罪量刑、追诉程序等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强制性的发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要求,最高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基础上制定了司法解释。该解释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一是“情节严重”实体认定标准更加具体明确。 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四类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中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类 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持续行为; 第二类 为针对执行证据、执行标的物采取毁损、拒不交付等对抗行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 第三类 为以暴力、抢夺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行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 第四类 为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四类共八种具体情形,加上全国人大2002年立法解释列举的四种情形,目前列明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共12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以及上述三类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亦构成犯罪。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被告人履行义务。 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在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引导被告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促使案件实际执结的价值追求,将打击犯罪和保护申请人权利紧密结合起来。
三是公诉和自诉并行,申请人维护债权有了新路径 。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即“ 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 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此前的法律法规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于公诉案件。
四是执行法院管辖原则理顺了追诉程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的规定让执行法院从此掌握了主动权,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有利于增强执行的威慑性,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此前拒执罪的管辖权归于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如要追究辖区外某被执行人的拒执罪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往往力所不及,不了了之,严重影响执行权威。
最高法院关于拒执罪的司法解释,虽然是从刑事审判的立案、审理等环节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个罪名的相关适用问题进行规定,但其兼顾了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符合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化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必将对执行工作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提供重要的动力。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解读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此次修改是原有规定的升级版,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一目标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高消费说不,对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也说不。 个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实施九类消费行为,包括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高铁飞机等。新规将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也在限制之列,极大地压缩被执行人的消费空间,进一步加大拒不执行违法成本。今后,在债务没有履行的情形下,还进行超过生活必需消费也将受到相应的惩戒。
二是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应当采取全面限制消费措施,双管齐下。
三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也在被限之列。 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上述人员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九类消费行为的也需要执行法院准许。
四是协助执行人也有配合限制消费的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多年来,我省法院切实加大信用惩戒,压缩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消费空间,迫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努力营造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新格局。一是建立多层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平台,包括浙江法院公开网、信用浙江网,电视、报纸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公示平台,以及住所地、人流密集地电子屏幕等补充平台。二是建立多部门合作的信用惩戒机制,将执行失信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企业信用平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担任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贷款、招投标、参与村两委选举资格等。对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以及党员、公务员的案件,向其管理部门通报。三是坚决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截止当前纳入失信名单504002个,其中个人440586个,企业63416个。纳入名单后实际履行的案件22524个。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拒执罪和限制消费两个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严格适用限制消费的相关规定,加大执行强制性。将抓住典型案例加强执行宣传,扩大影响,优化环境,更加有力地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两富”“两美”浙江。希望广大媒体朋友继续关心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