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被告侵权 原告索赔8000余万元

16.04.2015  13:12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滴滴打车”(原“嘀嘀打车”)侵权案。被告是开发运营大家熟悉的打车软件“滴滴打车”的北京小桔科技公司,原告方是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和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

  妙影公司指出,小桔科技侵犯了自己早已申请的“嘀嘀”商标,故起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及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索赔经济损失总额8020万元,这也是杭州历史上金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

  宁波妙影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嵌入式系统和云服务计算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产品产业。2009,其法定代表又在杭州成立了杭州妙影,主要从事车联网系统研发。早在2012年5月,妙影公司就在宁波申请到了“嘀嘀”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手提电话、电子芯片、遥控仪器等第9类商品上,有效期10年。

  2012年底,打车软件迅速火爆,而北京小桔公司推出的“嘀嘀打车”软件,更是业内翘楚。但在2014年,工商局驳回了小桔公司的商标申请,理由正是与妙影的“嘀嘀”相冲突。

  2014年4月27日,“滴滴打车”的图形、文字组合商标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审并予以公告。随后,小桔科技启动了品牌更名准备程序,2014年5月20日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

  妙影公司称,“嘀嘀打车”属于可供下载的软件,却未经许可使用了专用商标“嘀嘀”,并且这一字样还出现在了“嘀嘀打车”的店招、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属于侵权。

  北京小桔科技辩解称,“嘀嘀打车”并非属于第九类商标中所属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我们实际上属于运输信息服务企业,不是一家售卖软件的公司,不构成对该类别商标的侵权,也不会与妙影公司的产品产生混淆。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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