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讨回3.5万赞助费
07.05.2015 11:07
本文来源: 法院
谁知,比赛没结束,刘女士赞助的面膜就被退了回来,品牌知名度也没有“打响”,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模特大赛浙江赛区的承办单位告到了法院,认为对方宣传推广“不给力”,要求退还赞助费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790元。
5月6日,温州鹿城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被告在庭上叫屈:“模特用完面膜不舒服,还怎么推广啊!”
原告刘女士今年34岁,山东潍坊人,代理了一款名为凝香姬品牌面膜。被告温州某传媒有限公司是2014年世界职业模特大赛中国浙江赛区(以下简称模特大赛)的承办单位。该模特大赛在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举行。为了推广面膜,刘女士同年7月就到温州和该传媒公司洽谈合作事宜。
去年9月2日,刘女士和该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自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刘女士就成为该模特大赛指定赞助商,并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刘女士赞助5万元钱作为模特大赛的广告费用,此外还要负责配合比赛,提供大赛选手试用面膜80盒。
模特大赛从去年7月开始宣传,经过报名、海选、复赛、决赛等阶段,在去年的11月16日结束。
可比赛还没有结束,传媒公司就把面膜退还给了刘女士,说好的各种宣传方式也没兑现。刘女士据此要讨个说法。
上了法院,传媒公司觉得很委屈,其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传媒公司已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电影贴片广告、电台等渠道对刘女士提供的面膜进行宣传,但双方真正纠纷起因是刘女士提供的面膜质量存在问题。“去年10月28日,部分模特在试用面膜过程中出现不适,我们把情况反馈给刘女士之后,刘女士也让模特们停止使用面膜。”代理律师说。
但刘女士认为,模特对面膜不适应,不代表面膜有质量问题,因为还要考虑使用者的肤质、年龄。她觉得承办单位没有在大赛全过程中依约推广她提供的面膜,现在比赛都结束了,无法补救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她提出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传媒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且双方合作的基础即模特大赛已经结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刘女士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考虑到传媒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也产生了一定宣传效果,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返还给刘女士3.5万元合同价款,并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请。
本文来源: 法院
07.05.2015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