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政策修订完成 部分补偿标准提高

19.06.2015  19:23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是桐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的重要执行依据。昨天,记者从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了解到,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桐乡近日对这两个征收政策进行了修订,部分办法和标准较之前有所调整。

  具体哪些条款有调整?对老百姓有何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找到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办负责人华敏杰进行解答。

  就《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修订,华敏杰介绍:“修订内容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结合我市这几年征收工作的经验积累,几经讨论、修改并征求多方意见后最终确定。”据了解,修订后的《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共新增条文16条、修改条文6条,同时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共计21条内容。

  其中一些条款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如新增了关于“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对产权调换可安置面积作出规定,明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合法建筑面积扣除车库和储藏室面积后,统一增加10%的改善型居住面积,作为产权调换可安置面积”;对产权调换购房优惠作出规定,规定“被征收人在可安置面积内购买的房屋,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给予15%的购房优惠,购买高层住宅的,给予10%的高层安置补助”……这一系列的政策调整,让房屋征收时的政策执行变得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关于《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修订,华敏杰介绍,也是充分考虑了老百姓的要求和实际,主要对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作部分调整:住宅房屋增加了“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的相关内容,工业用房增加了“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的相关内容。提高了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梧桐、凤鸣、龙翔、濮院、崇福、乌镇由每月每平方米12元提高到16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由不低于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其他镇由每月每平方米10元提高到14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由不低于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新增了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也需支付临时安置费,其标准确定为房屋评估价值的3%。同时,还统一了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统一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

(来源:《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