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层高“缩水”0.1米 业主拒绝收房要索赔
花钱在嘉兴嘉善西南面买了套房,新房到手后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层高“缩水”,房主陈女士于是将开发商诉至嘉善法院索赔。嘉善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违约,判决其赔偿陈女士1.7万余元。
去年年底,数十户业主纷纷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嘉善法院,称房产公司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层高缩水0.1米,造成房屋贬值,陈女士就是其中的一位。陈女士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因房屋层高不足、出售中使用欺诈行为的补偿金和逾期交房违约金等一系列损失2万余元。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其所售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建筑面积误差及房形上的重大结构变化。实际层高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是由于工作人员录入系统时操作失误导致,且2.8米符合国家商品房住宅房屋的层高标准,被告亦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行为,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实,该房产公司与1幢、2幢百余户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层高均为2.9米,可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确为2.8米,加之被告于合同约定期限的2015年7月31日仍未交房。另外,嘉善法院还查明,像陈女士这样的部分住户均要求房产公司赔偿损失,否则拒绝办理入住。
嘉善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就层高缩水的违约责任未作明确,但被告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确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面积误差比的相关规定,判决房产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层高缩小的损失及部分逾期交房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法律订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产公司称合同约定层高系工作人员录入错误,依据不足,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鉴于两幢房屋已建好,而层高不足问题不具有可整改性,如业主认为层高不足等影响其合同目的,可选择解除合同;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因层高不足不具有可整改性,既然业主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在收到交房通知,及时接收房屋后,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层高不足的损失及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其再主张因层高问题而拒绝收房导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显然属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