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发通知要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及时备案
为全面统筹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避免鉴定机构多头备案、重复备案现象。根据浙江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在前期摸底调研的基础上,近日,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备案机构的资质状况、人员配备、仪器场地、质量和档案管理、备案程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业务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事务管理中心申请备案。
《通知》规定,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办公实验场所;具有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机构计算分析软件;具有浙江省住建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含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还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通知》指出,申请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还应具有,专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名,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至少有1名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时对技术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做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规定,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对《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所做出的鉴定报告,应报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也应及时报送备案。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通知》还对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在做好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将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督体系,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自主择优选定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业务单位,形成杭州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的信用监督机制,推动鉴定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市住保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
(房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