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19.07.2016  20:11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函房字〔2016〕49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在杭州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取得及信息变更情况。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信息公示情况

    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分支机构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情况

    1.房地产经纪机构全部房屋买卖经纪行为,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指派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配合开展检查,并提供本公司2016年6月1日以来代理的所有房屋买卖业务台帐,抽查不少于5个以上房屋买卖业务记录。

被抽查的每个房屋买卖代理业务,应附有以下资料:

    (1)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合同》;

    (2)房地产经纪人实地查看后制作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

    (3)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4)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书面告知(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房屋居间协议》;

    (7)《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应实地查看房屋后,载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户型、装修程度等基本信息;  “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核查房屋的出售的合法性;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核查买卖相关情况。 

    2.房地产经纪机构全部房屋租赁经纪行为,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指派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配合开展检查,并提供本公司2016年6月1日以来代理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台帐,抽查不少于5个以上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被抽查的每个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应附有以下资料:

    (1)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2)房地产经纪人实地查看后制作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

    (3)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4)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书面告知(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房屋居间协议》;

    (7)《房屋租赁合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有: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信息;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应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送房屋出租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还应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在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应实地查看房屋后,载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户型、装修程度等基本信息;

    “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核查房屋的出租的合法性。

    代理四种不得出租房屋的行为,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公共租赁房屋、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核查出租、承租相关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不实图片、价格等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方; 

    3.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消费;

    4.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作、交易合同;

    5.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7.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8.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9.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0.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服务。

    二、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6年7月19日至8月19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房地产经纪执业行为,如实填报《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检查表》,并于7月31日之前报送至杭州平海大厦911室,联系人金菁,联系电话89830911。

    (二)集中检查(2016年7月19日至8月19日)

    执法人员将通过暗访、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

    三、检查要求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自查自纠房地产经纪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整改不规范行为。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认真配合,并根据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四、违法整治和处理

    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查证核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暂停或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罚款等处理。


附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检查表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