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房价大涨房东频毁约?这个房东赔了买家16万

14.09.2017  05:56

最近一段时间里,杭州的楼市房价变动大,二手房买卖纠纷频频出现。订好的一纸合同说不履行就不履行了。其中,交易双方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最近,西湖法院判决的几起案例,算是给交易各方都敲了敲警钟:做人做事,要有契约精神。

2016年8月31日,张先生付了2万元定金给卖家邢女士,签了定金协议,约定购房款总价为163万元。

根据定金协议,双方应该在10天内签订正式房屋转让合同,如违约则违约方应按房屋转让总价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此后,张先生和中介公司多次联系房东邢女士,催促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但房东却不肯签了。显然,房东觉得当时跟张先生约定的价格低了。同年10月10日,房东把这套房子以18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他人。

张先生当然不答应了,自己付了定金却没买到房,此后房价上涨是事实。他将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6.3万元,并归还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对被告具有拘束力。依据该协议约定,房东没按时签约,还卖给了其他人,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的认定,该院结合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及被告自认案涉房屋出售的价格为185万元等因素的考虑,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3万元予以支持。同时,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款项。

这么一折腾,对房东而言,这次违约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毁约后多卖出的钱,基本都拿去赔原来的买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了,还吃了场官司,实属不值得。

类似违约的也有买家一方。

西湖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买卖双方约定以419万元一次性交易2套房子,买家付了5万元定金,双方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按房屋转让总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但后来,买家毁约不肯再买了。卖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41.9万元的违约金。

这个案子,法院后来判决认定买家违约。该案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41.9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判决时酌情调整为15万元。

关于违约金,合同法中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官提醒说,房屋买卖交易双方交易前应慎重决定,避免因考虑不周出现反悔,以至承担高额违约责任。同时,要增强契约意识,慎重对待房地产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