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拿到我的工资吗?
案情
马某于2001年4月入职某书场做服务员,月工资为杭州市最低工资。但从去年6月起,书场却停发工资,马某仍然坚持每天按时上班。3个月后,单位还是没有发放工资,最后马某不得不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获得了6-8月份的工资。
之后,书场老板娘就口头告知马某不用再来单位上班,既不出具解雇文件,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马某不同意单位的决定,要求继续上班,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书场老板娘甚至口头威胁马某的安危,不让马某上班。马某向书场的上级主管单位反映情况,相关领导告知,可以继续上班,每天到单位,要求单位安排工作。马某就坚持每天上班,可书场老板娘仍然不安排工作,多次辱骂马某。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书场拖欠了马某工资合计9900元。
马某再次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书场告知马某旷工,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处理,马某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由于单位认为马某旷工拒绝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马某的仲裁申请请求。马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请,判决书场支付马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合计9900元。
本案争议焦点
第一,马某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是否旷工,马某不能正常工作的原因是否是单位导致的?第二,如果单位的原因导致马某不能正常工作,马某不存在旷工行为,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该期间段的工资。
仲裁裁判结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马某自认自己一直在单位上班,但单位予以否认。在该期间段,马某是否在上班,应由马某进行举证。而马某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没有上班,没有付出劳动,要求被申请人单位支付工资无法律依据,驳回马某要求书场支付工资的诉请。
法院判决结论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申请多名听书顾客出庭作证,证明自己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书场工作,但老板娘不让其工作,殴打马某,导致其不能正常工作。法院认为,原告马某已有证据证明该期间段其在被告书场工作,而被告却没有证据证明马某存在旷工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向原告马某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合计99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结论,马某从败诉到胜诉,关键在于马某是否能举证自己在单位工作的事实。再是,劳动者有否要求继续上班的权利。
第一,劳动者对自己上班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依法予以举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