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法制办出台我省首部政府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15.10.2015  19:24

        日前,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台州市政府合同审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并按照此规则开展市本级的政府合同审查工作,同时倡导各地、各部门对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此规则执行。今后,我市各级开展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有了明确工作指南,政府合同审查工作开展将更加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浙江省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推动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首个《工作规则》,填补了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中关于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的空白。

      《工作规则》对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和承办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进一步规范审查操作程序,同时在审查内容上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如在受理阶段,合同的承办机构需要提交送审函、合同文本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等材料。对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办进入实质审查;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工作规则》明确,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但可要求合同承办机构经办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当面说明;涉及重大复杂或者疑难问题的,可以委托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法制机构负责对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同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可行性负责。该规定对合同审查期限、方式、程序等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