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部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出台

26.06.2017  18:08

  6月2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我省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普查、认定等作了规范。这不仅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古树名木保护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对各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强化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是我省首次对全省古树名木保护进行立法。

  《办法》规定,我省古树名木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对分级认定程序作了明确。《办法》还将采取动态管理制度,要求认定后的古树名木采取统一编号、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将古树名木目录向社会公布。《办法》遵循方便养护和“谁直接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公园、公路、道路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养护人作了明确;对养护人不明确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

  2016年,省绿化与湿地委员会、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五年行动方案》,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这一行动。《办法》的出台,是继行动方案十大任务中统一标识标牌、全面资源普查、实施专项保护、推进智慧管理、建设主题公园等系列工作推进后的又一项重要工作落实。下一步,我省还将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出台《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等相应的文件和操作细则,全面推行古树名木依法保护工作。(省防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