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日前,省厅印发《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公证服务需求。
《办法》明确了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或属于免予经济状况审查范围,所申请事项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直接相关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办法》规定了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申请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也可以向受理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及免收费情况报送相关法律援助机构补办审批手续。法律援助机构应于受理申请或接受转交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时指派公证机构办理;决定不予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证机构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公证员承办援助事项,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反馈。公证机构应在接受指派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的,按照公证业务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说明原因。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通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证法律援助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停止对其援助。
《办法》明确了受援人的相关权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有异议的,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受援人有权了解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受援人认为公证程序有问题或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承办公证员与其所承办的公证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受援人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更换公证员。
《办法》还对公证法律援助的申请材料、异地协作、结案归档、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