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通过立法允许民办学校营利
南都讯记者葛倩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按照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需要,会议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关于健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发展学前教育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完善了高校设立审批、经费投入等管理制度,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强化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作用,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15万所,专任教师300万人,在校生达4078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在校生占本学段所有人数的51%。
此前《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对于“合理”的具体界定,则没有明确说明。也正因如此,很多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部分不重新投入教育。
“民办学校很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扶持”,教育系统一位内部人士解释,目前民办学校缺少一套健全的鼓励非营利教育机构发展的制度体系,也缺少允许营利性教育机构存在的制度环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此后,包括温州等地都在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比如部分地方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
“上述多是地方探索,需要国家制度进行统一界定和保障”,中央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民办学校和国外不同,中国很多民办学校的资金是社会资本投资,投资必然需要收回资本并达到盈利目的。因此,实施分类管理,允许并鼓励学校实现盈利,才会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参与前期草案修改的一位学者透露,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将有望享受更多的财政扶持和税收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