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近年来,“镉大米”、“重金属蔬菜”、“血铅事件”等与土壤污染密切相关的每一起事件,成为公众心中萦绕不去的阴霾。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污染严重,2013年数据表明,全国已不能继续耕种的中重度污染耕地已达5000万亩左右。《土壤报告》显示,在各类环境要素中,土壤是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大量水、气污染陆续转化为土壤污染,损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并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等特征。面对土壤污染现状,基层认为现有的土壤污染恢复治理法律法规显得“捉襟见肘”,构建、完善土壤污染预防及恢复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进行约束。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但其范围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例如,对不同用途土地污染的划分、各种土壤相关污染物种类的确定和划分、受污染土壤的修复责任的分担、土壤污染整治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等多方面的实际操作性问题,单靠修订现行法律法规是无法解决的。土壤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相对独立的防治措施,特别是针对污染土壤的预防、整治、修复和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目前仍存在法律空白。因此,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定专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
二、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现行法有诸多问题和缺失。
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现行相关法律条款缺乏系统性,大多数规定过于原则。比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32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土壤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修复制度。可是对于修复制度的责任主体、修复方式与标准、不达标准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仍没有清晰的规定。比较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也存在土壤环境监测内容较少的问题。浙江大学博导、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骆永明表示,这部标准无论在土壤多样性和区域差异性方面,还是在土地利用方式多样性和污染物多种性方面都存在较多的空缺,亟须修订和完善。专家评价称,现行法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调控是原则性的、零散的、不全面的,无法完全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需求。因而,构建与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配套制度供给缺乏,已有技术性规范层级过低。
我国现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及《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但皆属部门技术性规范,立法层级低。其中规定了相应的土壤监测方法,但存在土壤质量环境标准过分强调统一等问题,不能满足我国土壤多样化特点。同时,我国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机制的建设仍处于摸索阶段,导致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力度不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土壤污染。另外,土壤污染发生后,治理难度极大,需要耗费大量资金,技术上也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整有效的制度措施,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文成县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