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成功调解一起总标的逾千万的购房合同纠纷
近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莫某夫妇称其向萧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定购价值1100多万的商铺,但并未如约享受70万元的团购优惠,要求帮忙调处。受理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合同双方,约定时间组织调解。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讲解、沟通、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签订解约协议,友好解除了之前的购房合同。
据了解,该起商铺购买合同纠纷的发生源于双方的沟通不充分。该商铺座落于钱江世纪城民和路某处,房产开发商为A公司,其委托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代为销售位于上述地址的物业项目。B公司销售员在向购买人介绍该商铺时,向其说明了“缴80万元团购服务活动服务费,享受150万元购房价格优惠”的权利。后购买人签订了团购服务协议书并缴纳了团购费80万元,同日,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定金合同。合同中标明了房屋的单价和总价,但并未载明任何有关团购优惠的信息。由此,购买人认为其并未享受B公司承诺的团购优惠,而A公司则辩称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口头向购买人说明了其享受的团购优惠,且该优惠已经在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单价和总价中予以扣除。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团购优惠是否已经享受,成为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为切实保护双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该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开展了现场调解。在详细了解事件经过、查阅相关书证材料并倾听双方各自的说明后,执法人员认为,该合同纠纷争议的关键是70万元的团购优惠,问题的起因在于商品房定购合同所载明的事项不够完整、清楚,尤其是未对团购优惠这一涉及买房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加以明确说明。为此,执法人员向双方讲解了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的具体事项和条款内容,并列举相关反面典型,向双方阐述了草率签订合同可能带来的损失。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各自在该事件中所存在的欠缺:买方未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定金合同前确认优惠信息,卖方未将该优惠信息载入合同。双方均表示将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各类合同签订中慎之又慎。A公司人员甚至当场表示,将立即举一反三,马上更改涉及的所有相关房屋销售合同,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经过一番协调,双方最终顺利达成退定金、退团购费、解除原购房和团购协议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