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出台意见加强临时性机构“人财物”管理

02.09.2015  09:02

近年来,莲都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中发现临时机构存在“还处于粗放式管理,对人财物等资源的管理缺乏监督,未有约束”等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得到区委区政府的重视。近日,莲都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临时性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从“人财物”全面规范临时性工作机构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能。

意见》明确临时性工作机构设置的原则、基本条件程序: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由区委、区政府发文设立;因“三重”工作任务需要,可提出申请;设立依据不明确或不充分的,一律不予批准;并严格规定撤销时限。程序规定由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同时送区委组织部审核,并提交区委常委会或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审定。

意见》强调人员借用必须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区委组织部按照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原则选调,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审批,并严格规定借用时限、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及与临时性工作机构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等人员不得借用;区人力社保局建立临时性机构管理台帐和借用人员信息库,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明确借用人员管理体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内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和学习培训等保留在原单位不变。

意见》强化临时性工作机构运行监督,明确工作任务,严格责任划分,清晰界定职责,核定办事权限,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备案,落实区委区政府督查制度,未经同意,不得单独刻制印章和对外发布公文;不单独进行经费核算,工作运行资金依托牵头单位管理,并建立财务资产等内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