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公司平移逃废债?没门!
近日,宁波中院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创新性地参照我国公司法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判决宁波金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机器人公司)对宁波东平齿轮公司(以下简称东平齿轮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意味着,一些企图通过公司平移、利益转移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东平齿轮公司作为最高额保证人为某公司在宁波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在约定的还款期内,某公司未及时还款,东平齿轮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宁波银行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东平齿轮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要求金刚机器人公司为东平齿轮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请求。
金刚机器人公司与东平齿轮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法院为什么要求金刚机器人公司承担责任呢?原来,金刚机器人公司成立的时间恰好在东平齿轮公司因担保陷入资金危机之后,两家公司在经营范围上雷同,金刚机器人公司一直在东平齿轮公司的场地上生产经营,并使用东平齿轮公司的机器设备。金刚机器人公司的2名股东,一名是东平齿轮公司原职工,在公司领取普通员工的工资;另一名是东平齿轮公司老板亲戚公司的会计,在金刚机器人公司一分钱工资也不领。金刚机器人公司有约72%的员工是东平齿轮公司转过来的,两家公司的上下游客户也有70%以上是重合的。并且,金刚机器人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每年的营业额却高达2000万元。更为重要的是,当法院要求两家公司提供财务账册和会计账簿时,两家公司都拒不提交。
由此,法院有理由相信,尽管两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不同,但仍可认定为关联公司。东平齿轮公司因为担保原因,无力偿还债务,就成立金刚机器人公司承接财产、人员和业务,对于这种明显恶意逃废债行为,法院应予严厉打击。
据了解,这是宁波法院首次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判决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