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床上“意外失明” 医院要赔吗?
一患者在海宁市盐官镇某医院手术期间,因为意外,该医院墙体上的一块熟石灰掉落到其眼睛中,最后导致其左眼失明。为此,患者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关赔偿金。那么,对于这样的“飞来横祸”,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阿茂,今年46岁,湖北人,此前,一直在海宁市盐官镇承包土地种植草莓。2015年1月27日,因腰椎间盘突出,他在海宁某医院接受治疗。1月29日,他在该院接受腰椎间盘手术。手术后,阿茂回到病房静养。不幸的是,躺在病床上的阿茂被病房墙体上脱落的熟石灰砸到左眼,部分熟石灰还进了阿茂的眼睛。
获知该情况后,阿茂的主治医师立即给阿茂生理盐水让其冲洗。可阿茂说,自己的左眼疼痛仍在加剧,于是,该院工作人员带他到了海宁另一家医院治疗。之后,阿茂还自行前往其他六所医院治疗过。经过9个月的诊治,现在阿茂因这次突发事件引发的治疗已基本终结,可是他的左眼却因为这次事故导致了化学伤,角膜斑翳,左眼低视力2级,被评为九级伤残。
为了讨个说法,阿茂把海宁市盐官镇某医院起诉到海宁法院。阿茂认为,这次事故基本造成自己的左眼失明,给他造成了极大的身心痛苦,而医院只支付了第一次带他去的那个医院的费用。计算自己各类损失后,阿茂要求医院赔偿自己31万余元。
对于阿茂的说法,被告医院方指出,墙灰掉入阿茂的眼中完全属于意外事件,医院方并不存在过错,但愿意承担公平责任,补偿阿茂一定损失。而阿茂眼睛受伤后自己未及时找医生查看清洗,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综合起来说,医院愿意支付3万元给阿茂算作意外补偿。
日前,对于这场难解的纷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需支付原告阿茂15万余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阿茂在就医期间因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墙体石灰脱落造成其左眼损害,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还表示,原告阿茂在手术后身体无法行动,对于医院来说,更需要对其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所以阿茂所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法院是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