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 空气质量挂钩指标替代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迎久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替代做出了规范。
《通知》提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通过区域内削减的指标替代解决,对于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应实行“倍量替代”。
《通知》相关要求已于10月20日起执行。
为何进行核定改革?
“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进行改革、优化调整,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污染减排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的积极作用。”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说,《通知》适用于由环境保护部和河北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及替代削减方案的审核与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将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前,应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审核,未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予审批环评文件。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与地区或企业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此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同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要求等,并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
排放指标从哪里来?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从项目所在区域内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中替代获得。”河北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赵根喜告诉记者,总量替代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能解决的,应申请在其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
《通知》要求,总量替代指标来源必须是上年度完成并经国家核查认定的减排量,以及本年度内列入全省减排计划且已完成或者能够完成的减排项目形成的减排量。
《通知》对不同行业建设项目的替代原则进行了规定:
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本行业;
热电联产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排放总量指标可从非电力行业总量减排指标中获得;
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工业企业;
畜禽养殖行业总量指标原则上须来源于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减排量;
机动车、农业源减排量不得用于工业建设项目。
赵根喜向记者解释说,列为替代对象的工业污染源必须是上年度环境统计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需要预支本年度减排量的,原则上只能预支结构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
对于省重大战略支撑项目和民生项目,可视情况预支本年度工程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环境保护部减排核查未认定或认定量小于替代量的,必须按照替代原则从其他认定项目中补充。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落实到位。
替代指标怎样核定?
《通知》还规定了替代指标核定原则,总量替代指标为现有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与采取减排措施实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
火电行业是污染减排的重点。河北省环保厅规定,火电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国家和河北省出台有关行业新的排放总量指标核定规范后,按其所确定的方法执行。
河北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副处长崔立昌告诉记者,替代指标实行等量替代和倍量替代原则。对鼓励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替代,对允许类建设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同时,对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应进行对应污染物两倍削减替代。
此外,河北省环保厅规定,“十一五”期间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方案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重新审核或报批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不足部分须重新核定,对新纳入总量控制的污染物须按照规定核定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
如何督促落实?
《通知》明确,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未按规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不予同意试生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或总量替代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河北省环保厅将建立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平台,记录建设项目编号、总量指标、替代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河北省环保厅将加强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把替代方案落实情况作为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结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替代方案未落实的,由河北省环保厅责令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
河北省环保厅特别强调,总量替代指标严禁重复使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核定的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