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同体思维与合力推进乡村有效治理

26.03.2020  16:51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随着农村社会从生存型向发展型阶段转变,新时代的乡村治理势必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有一个内涵的拓展与质的提升,从基于物的工具治理转向基于共同体的关系治理,以共同体的思维与合力推进乡村有效治理。


理解乡村治理共同体


治理共同体是价值、目标、利益、责任和情感共同体的统一。在实施乡村振兴进程中,乡村基层治理共同体可以从三个层面予以理解。“治理”“命运”和“共同体”构成乡村治理共同体的三个关键词。“治理”意味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体现着责任共担,以“共治”推进有效治理;“命运”意味着各治理主体相互依存、安危与共;“共同体”意味着和谐共生,主张以共同体的思维和合力推进有效治理,而非个体、族群层面上的人的简单聚合。从关系范畴来看,强调合作与共赢,主张每个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并在共同行动中能够增进归属感、认同感和获得感,实现价值共创与共识。


从特征来看,理解乡村治理共同体有三大特征:一是以公共利益、整体福利、凝聚力和共同发展为主要特征的公共性;二是以开放、尊重、包容、互信、平衡与共赢为主要特征的公共理性;三是以共商共治、共同参与、利益协调、责任共担为主要特征的组织运行机制。


以治理共同体的力量推进乡村有效治理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总要求之一是“治理有效”。在农村社会发展的新时代,有效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要求和条件,是国家认同与社会认同的统一、是秩序与活力的统一,是不断增强广大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治理实践。从发生学角度来看,构建乡村治理命运共同体,以共同体的力量增进有效治理是由国家宏观治理的新时代调整、农村社会发展转型及其乡村治理实践逻辑决定的。


适应国家宏观乡村治理的新时代调整。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中国农村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但是伴随农村社会的急剧变迁,“乡政村治”型的分治格局越来越难以承载流动、异质、离散的农村社会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2017年党的十九大,2018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先后对乡村基层治理做出了适应乡村新时代发展的统一制度安排,强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强调“支持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这些战略安排意味着要夯实乡村社会治理体制,需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超越竞争与“分治”思维,运用“共治”“融合”“命运共同体”等思维和机制增进乡村有效治理。


顺应农村社会发展转型的需要。治理结构和运行方式的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多元化、异质型的乡村社会发展变迁日益挑战着原有乡村基层组织的整合与内聚功能。一是乡村社会自主性增强与公共性不足并存。受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和信息化等结构性外力的推拉,村庄的生产、生活、交往方式,包括精神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日益超越地缘共同体限制。一方面建立在静止的熟人社会基础上的社会有机团结日益受到严重挑战,乡土社会离散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乡村社会自主性不断增强的同时公共性弱化。这决定了乡村社会发展需要激活人们的共同体意识,将多元主体的公共性、公共意识和公共责任嵌入治理命运共同体这一制度性关系和组织体系。二是建立在农耕型社会基础上的同质型生存需求向建立在复合型社会基础上的异质型发展需求转型。面对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向度、多类型的美好生活的追求,乡村社会何以可能从更快向更好发展,单方治理主体供给模式捉襟见肘,协调与整合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自然成为治理有效的重要抓手。三是乡村显形距离在缩小的同时隐形距离在增强。在一定意义上,随着交通技术愈来愈发达,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已不再是空间距离,更多的是理念、思维等隐性的心理距离,阻碍了乡土认同,这就需要通过治理命运共同体的形塑,缩短无形距离,更好增进多方主体的互信,夯实乡土认同的社会基础。


符合乡村治理难题的破解逻辑。从功能的角度而言,治理命运共同体旨在以忠诚、使命为基础形成合力,避免竞争与分治思维带来对整体、对公共的切割。在今天,叠加型复合的乡村社会变迁势必带来乡村治理问题与需求的叠加与复合。例如,乡村产业兴旺何以可能,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乡土规范、守望相助的情感联结趋于解构,村庄信任遭遇瓦解,村庄离散现象凸显,村庄共享价值衰微等等,这些发展变迁中的问题除了涉及经济领域还涉及农村社会文化、情感和心理等领域,有的超出了农村社会本身的能力范畴,有的超出了政府等外源性力量之范畴。因此,面对越来越复杂的跨领域、跨界性实践难题,势必需要建立起功能互补、共同参与、共担责任和共同发展的治理命运共同体,以共同体的结构性力量增强合力,激活有秩序的共同行动,推进乡村振兴。



构建乡村治理的共同体路径


乡村振兴的战略性、乡村社会转型的深刻性和乡村治理的复杂性,势必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汇聚国家、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方主体的力量,以治理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和乘法效应,克服治理碎片化、内卷化等治理低效现象,增强乡村社会发展的内聚力,强化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能力。


从理念来看,重视价值治理,凝聚和谐共生的价值共识。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在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实践中不仅以问题为导向,而且在解决问题过程中需要以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为抓手,同时重视改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更多关注、引导和动员多方治理主体形成共同愿景,在实现价值共创过程中凝聚价值共识。从结构来看,加强对乡村基层组织的系统性整合。一方面明确村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基层组织关系。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给予了明确。另一方面,在加强组织赋能、提升组织力的基础上,建构和健全推动组织间协同与合作的制度体系,为组织振兴及其协同共治提供制度保障。从治理生态来看,强化乡村认同和乡村公共精神培育。认同是参与和忠诚的基础。在一定意义上,有效治理不仅需要解决问题,也需要参与主体在共同解决问题中增进公共精神和对乡土发展的信心,尤其是让普通公众意识到参与公共治理是权利也是责任,愿意分享思想,愿意抽出更多时间去参与公共事务,而不是做消极的旁观者。从途径来看,探索融合联动的整体性治理途径。任何一项乡村公共事务的落实最终需要多方主体协作完成。较之竞争与分治型治理,整体性治理强调开放、信任、整合、联动和协作,这有助于克服竞争性思维带来的碎片化治理现象。在工具层面上,重视“互联网+”的运用。“互联网+”的运用不仅能够强化平等、协商与共享的网络型关系,而且能够为远在天边的流动村民增进沟通、协作、信息共享等提供崭新的渠道,为实现有效治理提供更广泛的社会性支持。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简政放权的地方实践与运行机理研究——浙江省‘四单一网’改革的考察”(16YJA810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应小丽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