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取走他人钱款 湖州男子被判盗窃罪

27.10.2014  23:04

  中新浙江网10月27日电(见习记者张骏 实习生邵晓鹏 通讯员杨璐婷)因为一时贪念,邓某取走了别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内的钱。10月27日,记者获悉,浙江湖州吴兴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8月,邓某去湖州吴兴织里农业银行取钱时,无意间发现ATM机内有一张已经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卡内余额有一万多,取款机提示“请输入取款金额”。邓某在犹豫后按下了取款3000元。

  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视频找到了邓某,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将30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

  考虑到邓某系一时贪念,并非有意,而且事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吴兴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