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再谈快播案:技术本身并不是谁的“免罪牌”
“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审理过程网络公开直播,使得“技术中立”的话题成为热议焦点。“技术中立”是否可以成为司法免责的理由?道德和法律是否会抑制技术进步?回答好这些问题,意义远超案件审理本身,关乎互联网时代我们能否畅享技术进步的红利。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类正是在技术的辅助下从蒙昧走向文明。但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技术是工具理性的产物,技术发挥怎样的功效却是由人支配的。技术的工具价值,只有在正确的人文理性、目标价值引导下,才能发挥最佳功效。否则,技术也可能为虎作伥,成为负能量的滋生场。
在互联网领域,有一个“避风港原则”:技术提供者只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技术被用于侵权,就可以免于连带处罚。但“避风港原则”并不涵盖全部情形,除它之外还有一个“红旗原则”:如果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技术提供者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为理由推脱责任。由是观之,司法裁判的关键在于技术背后的责任和意图,技术本身并不是谁的“免罪牌”。
关于互联网有句著名论断:互联网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无政府主义的东西。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必须以价值理性修正工具理性,以法治之堤圈住奔腾四溢的技术之水。一些互联网公司的云端凋落,起因并不在于执法严苛、法律无情,而在于在价值理性上利令智昏。可以说,是人的价值理性而不是工具理性,真正左右着人和技术的命运。换句话说,是因为人懂得正确地用火而不是用火本身,帮助人走出原始时代。匍匐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根本不可能崛起为时代的强者。
开放、自由构成了互联网精神的精髓,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精神同法治精神相龃龉。也许有人觉得,法律为互联网画地为牢,会压制技术进步空间。其实,法律的意图在于保驾护航,法治的内涵在于尊重和引导。只要合乎人类发展的长远未来,法律自然会为其铺路。技术发展有着自己的门道,互联网蓝海里的机会四通八达,真正走不通的路,只有悖德乱法这一条。
社会是流动的,技术是常新的,法律终究存在滞后性,不可能包打天下。法律之外还有道德,道德之外还有人心。心中的道德律令虽容易被忽视,却是决断一切的度量衡。马克思曾经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行,道义忖度远比利益考量重要。最可怕的堕落,是价值的堕落;最可贵的坚守,是良心的坚守。互联网比以往任何一项技术都更加广阔地延展了人的各种自由权利,也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需要参与其中的人增进自律和自觉。无论技术怎样创新和颠覆,正义价值一定不能被颠覆。
网络已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没有人愿意看到网络空间遍布灰尘和污水,珍惜和用好网络空间比什么都重要。当我们想在技术红利中信马由缰,尤须擦亮那颗担当社会正义、守护人类良知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