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农村首创股权继承制 有据可循股东吃定心丸

22.09.2017  10:42
二都村村干部给村民章连花颁发股权变更后的《德清县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王力中提供

  中新网浙江新闻9月21日电(见习记者 陈洁 通讯员 王力中 姚思思)“有了这个证书,今后再也不用担心变化了。”浙江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二都村55岁的村民章连花,在拿到股权变更后的《德清县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后,感受到了踏踏实实的保障。这也是德清160个村级经济合作组织,继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在股权继承方面的又一创新性探索。

  早在2013年,德清县160个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就全部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紧接着又完成了“确权”工作,该县数十万农民由此当上了“股东”。各村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手里的股权证书有何用、如何继承等,这是村民最关心、也是确权后各村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

  章连花告诉记者,父母过世前,便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股东,拥有两股“人口福利股”,本来以为老人去世了,股份会没了,没有想到,股份不仅未随老人的离开而消失,反而通过公证正式由自己继承了。

  这得益于今年4月,德清县在浙江率先颁布的《德清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赠予制度(试行)》。解决了继承人和赠予人资格条件、继承赠予程序及相应权利义务等相应问题,为后期变更登记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其中,《制度》第9条明确规定:“在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之前,继承人应出具有效继承的相关书面证明,确保继承手续具备法律效力”,这使公证机关有了实施依据。

  正是有了这个制度创新,困扰“章连花”们的难题迎刃而解。章连花的女儿章静静笑着说:“以后母亲手上的股份会传到我们姐妹手上,还可传给我们的下一代,子孙都能享受收益分配。

  对此,中山大学社会学博士李敢表示,村民手里的股权只有合理合法流转(如有偿退出、继承赠与等),才能体现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农村股权可继承性问题,一直处在学理层面的争论,具体操作层面几乎没有。德清此举是一次有益探索,对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协调推进具有较好的启示意义。(完) 【徐施宏】来源:中新网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