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通过新《文化财产保护法》:保护文化遗产
今年6月23日,德国联邦议院最终以绝对多数通过了新的《文化财产保护法》。
二战后,联邦德国于1955年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该法沿革1919年法律精神,确认以制定财产清单的形式防止文物外流。2007年,德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并于同年制定《文化财产归还法》。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德国的文化遗产,打击非法文物交易,2013年4月,德国联邦政府向国会提出修改现行相关法律的建议,即将上述两个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法律。经过专业讨论和社会听证,2015年11月4日,联邦政府内阁正式批准了《文化财产保护法》修改草案,并向德国立法机构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
新法案提出以来,曾遭到一些艺术品经销商和拍卖行、私人收藏家、艺术家甚至博物馆的反对。他们认为,新法案将严重限制其对所持文物和艺术品的所有权,同时还会威胁德国文化和艺术品市场的繁荣。但德国联邦文化与媒体国务部部长莫妮卡·格律特斯是新法案的提出者和坚定支持者,在立法草案的三读程序中,她再次重申,新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将更加有效地保护德国和世界的珍贵文化遗产,打击非法文物交易活动。她还表示,新法案的通过表明德国最终承认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标准,这比其他欧洲国家晚了几十年。
德国新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申明,法案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最能承载德国文化的艺术品和文物”,防止这些文物的流出给德国造成重大损失。对于如何界定“最能承载德国文化的艺术品和文物”,新法案延续了以往做法,规定将由来自于16个州的文化机构(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研究所)、艺术品交易商、私人收藏家组成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讨论确定国家重要文物保护清单,进入保护清单的艺术品和文物交易将受到严格管制。
新法案对交易艺术品的年限和价格做了严格的限定。以对绘画作品的规定为例,根据新法案,德国文物经销商和收藏者如果要将历史超过50年、价格在15万欧元(17万美元)的绘画作品出口至欧盟以外的国家,必须获得政府批准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经销商如果将历史超过75周年、价格在30万欧元(34万美元)的绘画作品出口到其他欧盟国家,也必须获得政府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新法案强调上市交易艺术品和文物的合法性,规定获得出口许可证的文物除了要满足新法案规定的年限和价格限定条件外,还要满足不是非法盗掘获得、不属于犹太人继承人所有、不是赝品等特定条件。对于考古发掘出来的某些古代珍贵文物不设价格限制规定,但交易前一律需要获得政府批准,由政府核准后予以签发许可证。
对于在世艺术家的作品,新法案规定,由艺术家本人决定其艺术品是否列入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清单。对于艺术家本人不同意列入保护清单的艺术品,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交易不受新法案针对各类艺术品制定的最高价格和年限的限制。该条款的目的是在加强重要艺术品和文物保护的同时,保持当代艺术品市场的繁荣,保护当代艺术家的经济利益,避免损害当代艺术创作名家的创作热情。这一规定获得了有影响力的、作品市场价格高的在世艺术家的欢迎。
关于博物馆因展览而借用艺术品的问题,新法案也做了明确规定:公共和私人博物馆因展览而借用艺术品和文物时,需获得政府签发的许可证,而且可以一次性为所有借用艺术品申请一个总的许可证。
关于在欧盟内进行艺术品交易的问题,新法案规定了一个特别条款,即政府指定的评估师将对因价格超标而无法交易的艺术品进行价格评估,并最终确定一个合适的价格。这一规定是在法案最后通过前加入的,可以看作是针对价格限制条款的例外规定,增加了政府决定交易文物价值的话语权,能够将交易文物更好地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内。
德国新法案增强了对文物古玩市场的监管,对非法文物进行登记注册并向公众公布非法文物清单,以防止非法挖掘、偷窃的文物在德国文物市场上进行交易。新法案明确规定,如果该项文物在流出国属非法盗掘、非法出口的范畴,在德国同样被视为非法文物。为此,法案还详细规定了非法文物的返还机制。打击非法挖掘和非法出口文物的买卖、打击被盗文物交易、非法文物返还机制、刑事处罚构成德国新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四大支柱。
此外,新法案对来自于恐怖组织活动地区或国家文物的交易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和审查。新法案规定,来自于危机国家的文物和艺术品必须出示来源证书才可以在德国交易。 综合来看,德国新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不仅旨在打击本国非法盗掘文物、非法买卖文物的活动,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而且特别强调保护他国文化遗产也是新法案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