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引发的“烦心”事
微信朋友圈上购物消费,方便简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了这种模式。虽然便利简单,但是微信朋友圈上购物引发的“烦心”事也不少。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市场监管所同时接到两起微信购物引发的消费投诉。
刘先生是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在老家经营一家百货商店。7月20日,他在微信朋友圈上看见义乌某电子商务商行的微信号正在做洗衣液促销的活动,一款他心仪的洗衣液正好参加降价促销,价格比实体店实惠不少。刘先生当场下单,用支付宝将1800元购物款转帐给了对方。几天后,刘先生收到了包裹,拆开一看却发现收到的洗衣液并不是自己当初定的那款。“促销的那款原来售价25.5元,促销价是22.5元,优惠幅度比较大。发给我的这款原来售价22元,我以22.5元购入,比在实体店买还贵了。”刘先生表示,他马上联系商家了解情况,要求换货。谁知商家不回复微信,也不接电话,最后还把刘先生的微信拉入黑名单。8月15日,刘先生多方联系商家未果,认为自己是上当受骗了,无奈之下只好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市场监管局福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了解刘先生购物的相关情况。商家解释说刘先生看中的那款洗衣液促销价是厂家促销时发布的,刘先生拍下时促销活动已经结束,厂家供货价格已经恢复正常,只是宣传图片没有及时撤回。商家认为,如按促销价发货,需要自己承担低于成本的部分,于是动起了歪脑子,在未与刘先生沟通的情况下,用价格较低的一款洗衣液替换了刘先生原来订购的洗衣液。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指出,刘先生下单的是原售价25.5元的洗衣液,商家在未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发了原价22元的洗衣液,已经属于合同违约。经调解,该电子商务商行同意为刘先生换货,但是刘先生需补付低于成本价部分的差价,退换货的快递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刘先生表示同意。
另一起消费者杨女士是深圳人。8月11日,她在微信朋友圈上花730元购买了一辆动感单车,收到货后,发现是坏的,也不是之前所定购的品牌。向卖家提出要求退货时,卖家也是干脆就把杨女士的微信拉入了黑名单。8月15日,无奈的杨女士向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二倍赔偿。
福田市场监管所接到杨女士的投诉后,马上组织工作人员与商家联系并开展调解。调解中,商家承认给杨女士发的这辆单车库存已久,发之前也没有做过检查确认质量。最后,商家向杨女士赔礼道歉,同意退还杨女士730元购货款,并补偿给杨女士损失费300元。杨女士表示同意接受。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微信上购物时应尽可能详细地确认卖家的身份,保存好购物时的约定或者购物页面的截图,收到货物后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遇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可向卖家所在地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