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霞公告告知
13.05.2016 18:23
本文来源: 公安局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
被告知人:徐春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徐春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6年2月29日上午,徐春霞在杭州市拱墅区城北驾校内,用打巴掌的方式对季汉晶进行殴打,于2016年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徐春霞、季汉晶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徐春霞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81号
本案办案民警林警官电话18157178953、吴警官电话18157178985。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
(派出所印章)
2016年05月04日
本文来源: 公安局
13.05.2016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