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9-12-4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科技新政、人才新政和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充分发挥设立外国专家工作站在集聚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引领产业创新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9年12月14日前反馈至省科技厅。
联系人:张晓娜,电话:0571-87051070
附:《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4日
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科技新政、人才新政和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充分发挥设立外国专家工作站在集聚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引领产业创新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旨在通过用人单位持续性地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外国人才,提升科技研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引导作用、行业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指导关联产业,培育产业人才,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条 工作站建站及管理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外国专家局具体承办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工作站设站主体为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服务机构、各类园区等实体单位。工作站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能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较好的工作、科研、生活等服务保障。并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站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1、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
2、引进外国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当年度聘请的外国专家3人以上,在工作站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3、工作站的外国专家对相关领域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咨询3次以上,培训产业人才30人次以上。
(二)设站主体为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
1、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依托学科应为我省或国家一流优势特色学科;
2、当年度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人以上,在工作站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3、工作站的外国专家赴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技术指导5次以上,培养专业人才50人次以上。
(三)设站主体为产业创新服务机构、各类园区等平台的:
1、引进的外国专家从事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当地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2、设站主体及归口管理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并已形成较完善的支撑条件和服务体系;
3、当年度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10人以上,在工作站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组织人才技术推介对接20人次或培训产业人才60人次以上。
第四条 工作站每年申报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符合基本的单位根据每年的申报要求,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在线填报《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二)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由各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推荐意见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部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建站主体可直接申报。
(三)遴选公示。申请材料经省科学技术厅复审后,组织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市科技局负责人组成遴选小组,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评议产生省级工作站建议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五)经费拨付。资助经费由省财政按相关规定拨付;省属设站单位资助经费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将优先为设站单位提供引才引智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引智需求与国际供给的精准对接,引导和帮扶设站单位通过多种途径引进高精尖缺国外人才和智力。并对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经费奖补,用于上年度引才引智工作经费补助,3年内对同一个工作站资助一次。
第六条 工作站要不断瞄准国际领先,积极拓展渠道,创新工作模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引才引智先进经验,并积极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为行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成为“高精尖缺”外国人才的集聚创新服务平台,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推广平台。
第七条 建立科技信用体系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予通报,且5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法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外国专家引进政策,逐步形成高端引领、省市联动、相互配套的外国专家引进体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09〕206号)、《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浙人发〔2008〕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