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 创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模式

20.08.2015  03:05

  本网站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于今日下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此,市住保房管部门组织召开了杭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会,就《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以及杭州创新房屋征收补偿模式进行了详细介绍。

图为市住保房管部门组织召开杭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会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国有土地房屋由“拆迁时代”全面迈向“征收时代”。2014年10月1日,《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上述法规明确公共利益而征收成为政府的法定职责,对房屋征收决策、征收程序、信息公开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强调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图为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谢小敏向新闻媒体介绍杭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


  在此背景下,市住保房管部门深入领会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精神,充分调研,围绕新形势下房屋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积极探索、创新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理念、方法、程序和手段,坚持以完善政策为先导,强化执行监督;坚持以网上审批、网上签约为根本,规范征收程序和权力运行;坚持以阳光征收信息系统为手段,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策阳光、程序阳光、信息阳光和安置阳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认真起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经市长办公会议专题讨论通过后已于今天正式发布。
  《若干意见》共十三条,主要结合杭州历史沿革与实际情况,针对征收工作具体程序性问题和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两方面,特别是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征收补偿、直管公房住宅调产安置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与调整。
  《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相关征收工作程序,新设定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未登记建筑的参照房改程序,即对于已列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未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同时属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并承租给个人的,若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享有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若因注销等原因导致产权单位不存在,或产权单位、破产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放弃相关权利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单位,由房屋管理单位代行产权单位职责。
  《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若干意见》规定了征收过程中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普惠性的最低保障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若干意见》规定了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从控制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入手,重申了从低、多层安置到高层补贴面积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新设定了“住改非”补偿标准,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直管公房的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此外,《若干意见》有关条款还结合实际,对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时点、计户依据、另有住房等含义统一进行了明确;对宗教包租产、“换约续租”产、代管产等特殊房产的补偿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若干意见》将于9月18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云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