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兴案定性有变量刑不变
08.12.2014 11:16
本文来源: 法院
张裕兴曾是“杭州本土房产中介第一人”,他利用名下的裕兴不动产、天策担保公司向社会人员集资,并开出高额年息作为回报,法院也由此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裕兴的另一项罪名是抽逃出资,主要情节是天策担保公司为了提高资信,从1000万元增资到5000万元,张裕兴事后又将这笔钱抽出。
在去年8月27日的判决中,西湖法院认定,“因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单位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张裕兴的行为符合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然而,在重审判决中,法院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由单位犯罪改为个人犯罪。此前,张裕兴及其辩护人一直强调,张裕兴个人不懂财务,集资来的钱也经常花在公司经营上,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一审判决过重。
然而,法院重审后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书证,足以证实张裕兴以裕兴不动产的名义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所得均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且部分用于支付个人房产的房款或按揭款,法院认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裕兴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抽逃出资罪判处张裕兴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万元。
另外两名被告人郑瑛、程瑛(张裕兴公司女高管)则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分别处罚金。
本文来源: 法院
08.12.2014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