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龙建议将《国有林场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虽然国有林场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国有林场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很多地方存在着非法侵占和工程项目过度占用林地林木资源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国有林场功能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社会隐患。”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将《国有林场条例》制定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张建龙说,我国现有国有林场4855家,经营总面积11.5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8%。这些国有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在无林少林、荒山集中连片地区和重要水源地区,由国家投资作为公共事业建立起来的,是我国森林资源的精华板块,更是我国优质生态产品的重要提供者。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财力不足,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体制,使国有林场逐步陷入“不城不乡、不工不农、不事不企”的尴尬境地,民生问题十分突出。
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国有林场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3776个国有林场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占全国国有林场的77%,其中3618个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完成改革的林场职工年平均工资达4.5万元左右,比改革前提高80%左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富余职工得到妥善安置,林场发展活力明显增强。
然而,由于国有林场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国有林场林地被周边农民非法侵占、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场隶属关系被随意改变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国有林场林地流失、资源破坏,影响了国有林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2011年国家林业局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有林场的权益。但《办法》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层级和权威性较低,难以达到保护国有林场权益的目的,亟需从更高层面作出法律规定。“《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推动国有林场发展由利用森林获得经济利益为主向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的重大转变。推动这个转变,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张建龙说。
张建龙建议,将《国有林场条例》制定列入立法计划。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在保护和培育好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明确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撤销国有林场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禁止以国有林场自然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建立最严格的国有林场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国有林场范围内的资源实行国家、省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建立森林资源变动事项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资源保护和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和森林经营制度,及时监测国有林场自然资源消长情况,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推进国有林场科学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