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法治政府采购新时代
一个人怎样待人接物,一个企业怎样生产经营,一个公共部门如何签字盖章,说起来是良心上的事,但也是法治上的事。公权力的行使、政府与私人的买卖,更是如此。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政府采购根植于市场经济,又与政府用权、花钱、消费等息息相关,因而是法治经济建设中备受关注的一极。值得肯定的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紧紧扭住立法先行、制度规范的原则,起步不久便踏上了法制化轨道。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中央及地方共出台9万多项制度文件,涵盖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监督处罚等各个方面,将原本自由分散的采购行为关进了制度笼子,有效规范了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市场主体利益。 但是,制度完善从来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法治建设更不可能一蹴而就。与其他改革类似,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网络媒体描述的“灯下黑”现象。特别是近年来,部分政府采购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被媒体贴上了“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花人参价买萝卜”的标签;“床垮垮”“黑心棉”“问题词典”“残次课桌椅”等事件,招致社会对政府采购质量的质疑;一些采购活动执行走样、扭曲,被公众质疑“潜规则”“暗箱操作”;在购买国货、扶持中小企业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歧视国货”“贪大求洋”的社会舆论不绝于耳。 这些问题无不提醒人们,政府采购法治的根基并非十分牢固,监管执行尚存在薄弱环节,规范采购的任务依然艰巨。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政府采购法治建设,不仅是解决现实问题的不二法门,也是巩固和扩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果的必然选择。 法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科学立法是善治之前提。客观而言,《政府采购法》脱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缺乏立法实践经验积累,立法思想和具体条文或多或少带有“移植”而来的成分,某种程度上可谓天生不足,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叠床架屋也难免会出现后天缺陷。改革发展到今天,自身的弊病、现实的问题、变化的形势,都要求《政府采购法》作出调整,与实践对接,与《招标投标法》衔接,与GPA国际接轨,顺应发展变化,反映时代精神,为推进改革注入新的源头动力。 法不是摆设装饰的花瓶,也不是任人揉捏的橡皮泥,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践中的问题,有些固然与制度自身缺陷有关,但更多的是出自法的执行层面。有的将法束之高阁,置身于程序和规定之外;有的以权压法,人为干预釆购活动的开展;有的“扎扎实实走程序,认认真真走过场”,明处合法,暗地违法。更有部分地区,以创新之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等改革中另起炉灶,另立一套监管执行体系,与法定原则背道而驰……在某种程度上,法的实施情况如何,直接决定法治水平的高低。在未来一段时间,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把制度规定不打折扣地贯彻到每一个决策、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仍然是法治政采建设的主要任务。 法不会自动扬善惩恶,凡是法律触及之处都应该有监督保障。特别是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更需要加强政府采购行政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形成法治的威慑力。同时,还需要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真正实现“阳光下的交易”。 法不只是躺在办公桌上的工具,更应该成为头脑中的一种信念。正如我们对整个社会群体的诉求一样,法治、契约精神应该成为每一个政府采购管理者和参与者的共同价值观,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一种内心自觉。 我们深知,国家法治进步可以使政府采购的基石更加坚固,生态更加良好,发展更为稳健。同样,一个不断在法治化进程中自我突破的政府采购,也能更好地促进国家进步,增进社会福祉。 我们由衷期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法治蓝图能真正转化为坚定不移的信仰、细大不捐的制度、踏石有痕的行动、自发自觉的习惯,开辟出一个法治政采的全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