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弓没有回头箭 反腐没有休止符

06.02.2017  17:33
 

        2017年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经过全党共同努力,党的各级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明显增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得到坚决落实,党的纪律建设全面加强,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反腐肃贪一直是党的重要工作内容。

        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其中专门对党的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及财务纪律等做出规定,文件中特别指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由于中国共产党成立时仍处于秘密状态,外部条件恶劣,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该文件的原始中文本,仅有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中所存的俄文版本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保存的英文版本。

        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了我党第一个党章,设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6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对党组织和党员应遵守的纪律做出了明确规定。

        1926年,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了《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肃清贪污腐化分子》,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反对贪污腐化的文件,指出对待贪污腐化分子,“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了《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第一次将严肃党的纪律、反对官僚腐化现象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也将反腐肃贪作为一项重要的斗争任务,查处了谢步升案、左祥云案等多起贪污浪费案件,得到了根据地人民的支持与拥护。

        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出《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明确规定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监禁。

        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民主政权颁布相关法规、条例严惩贪污腐败行为,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有法可依、执纪必严,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在会上指出,为防止资产阶级“糖衣炮弹”侵蚀,全党同志要做到“两个务必”。全会还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做出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等6条具体反腐规定。

        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无论面对何种形势,反腐肃贪工作始终没有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