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
14.07.2015 18:0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义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并结合如下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 一、加强领导,全面排查。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紧密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安委〔2015〕13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5〕19号),开展全面排查,在前期粉尘作业场所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粉尘使用场所的排查,建档立册,查清底数。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按企业规模、粉尘危害和作业人员密集程度等,深入推进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活动。要突出重点,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实效。对规模以上企业或单个作业场所人员超过10人的,严格执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凡不符合《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规模以下企业,突出重点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凡未严格执行清扫清理制度,作业岗位粉尘堆积超过标准的,一律予以停机撤人整改;凡涉尘岗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的,一律予以限期整改;对粉尘使用场所,应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各类明火产生,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改。 三、强化检查,确保安全。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检查中发现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专项督查,确保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省安委办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和暗查暗访,并请各地于11月10日前将大检查情况报省安委办(联系人:莫妙法,电话:0571-87058934)。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07.2015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