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7〕6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根据《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浙科发高〔2016〕206号)精神,现将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
申报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的企业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
(一)创新能力。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企业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拥有行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二)发展水平。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属市县重点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具备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企业销售规模在5亿元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
(三)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申报程序
(一)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对照上述培育条件,遴选若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的对象,由设区市科技局(委)审核汇总提出申请,于6月底前报省科技厅。
(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请于6月底前商请企业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填报企业相关信息。请各市县科技部门高度重视,落实好“最多跑一次”要求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遴选重点培育企业,加强精准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大,培育一批有影响的创新型领军高新技术企业,引领并带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5月4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