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导游专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旅游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6〕51号)及《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导游专座督查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6〕236号)精神,充分保障导游和游客的人身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导游专座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内容
(一)检查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传达、部署、落实文件的基本情况,是否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向所辖区域内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传达文件精神,督促检查落实。
(二)检查有关车辆是否在规定位置设置“导游专座”,是否配备导游专座座套;是否封存已有折叠座椅;车内逃生通道是否通畅、逃生装置是否定期维护并标示清晰、正常使用;在承担旅游客运服务时,是否在行车之前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片,并提醒游客阅读安全须知、系好安全带。
(三)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车辆是否正确配备导游专座;是否将游客与导游总人数限定在车辆核定成员数内;行车途中导游是否尽量避免站立讲解,是否配合司机提醒游客系好安全带,是否在行车前与司机就路线、停车站点进行充分沟通。
二、督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联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抓好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对于未落实通知要求的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切实把设置导游专座的工作落到实处。请各地于9月15日前将部署、督查等落实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与自查进度表(见附件)一同报送至省旅游局。
(二)联合检查。 9月中旬起,省旅游局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全省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国家旅游局在“12301”旅游服务热线设置导游专座投诉举报专线,接受广大导游和游客对不按规定设置导游专座等不安全行为的举报。国家旅游局将会同交通运输部联合开展专项督察,并对工作不落实的相关单位进行严肃追责。
三、工作要求
设立导游专座,是保障游客和导游安全的需要,是改善导游执业环境、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是尊重导游职业、建立平等的客导关系的需要,是推进文明旅游乃至建设文明社会的需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导游专座工作的督查和落实。
(一)严格行业监督管理,督导工作贯彻落实。 导游专座关乎导游生命安全,关乎游客乘车安全。2012年我局就专题部署了导游专座工作,联合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客运车辆设立导游专座、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实施了联合监管,开创了良好的局面。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以此次督查工作为契机,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导游专座设立和旅游客运车辆相关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抓好导游教育培训。 各地要抓好督查落实,要求旅行社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选择正规旅游客运企业并签订严谨的租车合同。在用车前必须严格审核所租车辆运营资质、保险能力、驾驶员资格、车辆安全状况和卫星定位及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制定团队旅游计划时,应合理调配人员,科学确定行程计划。要通过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和专题讲座等形式,切实抓好导游人员的旅游安全教育培训,使导游人员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乘车安全规则,善于做好游客的安全提示和引导,熟练配合司机做好乘车安全维护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严格对照通知要求,逐项抓好工作落实。通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检查程序,将规范设置和使用与日常市场秩序检查活动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其常态化、长效化。确保从源头上“堵住”折叠座椅、从制度上保障“导游专座”,从运营上规范旅游客运行驶。联系人:霍尚杰,联系电话0571-85150191,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导游专座落实情况自查进度表
浙江省旅游局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