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安全巡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
浙水办建〔2018〕9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 安全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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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水利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等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6月起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安全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对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我省列入国家172项的重大项目、省级监管的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及抽查其他重大水利工程和面上水利运行工程。根据选取面上工程情况巡查对象延伸至相应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巡查时间和组织形式 (一)巡查时间 2017年6月至12月,分三阶段巡查。6月巡查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和浙东引水局;9月~10月巡查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省钱塘江管理局下属单位和省防汛技术中心;12月巡查结合考核。具体巡查时间由巡查组通知被巡查单位。 (二)组织形式 委托浙江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巡查,省水利厅对巡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巡查内容 (一)宣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职业病防护及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情况; (三)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四)水利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 (五)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开展情况; (六)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我省水利“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情况; (七)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含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八)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含安全宣教《七进》活动); (九)隐患排查与信息上报情况; (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水利建设与运行工程安全监管情况。 具体内容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安全巡查赋分表(附件1),水利建设工程安全巡查赋分表(附件2)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巡查赋分表(附件3)。对列入国家172项的重大项目巡查按照《2018年度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赋分表》(附件4)进行检查评分。 四、巡查程序 (一)巡查组提前向被巡查单位(工程)告知巡查事项,确定巡查单位(工程),设立信息沟通渠道。 (二)巡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对有关情况进行问询。 (三)查阅被巡查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现场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询问各参建单位基层工人、班组,了解技术交底、班前教育、安全保障等情况。 (五)巡查组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巡查单位(工程)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当场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查处纠正。 五、计分排名 巡查计分总分100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厅属单位安全监管情况占30分,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占70分(多个工程取平均数,赋分标准详见附件1、2、3、4)。巡查得分将纳入年度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成绩。 六、有关要求 (一)被巡查单位(工程)要自觉接受巡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及时提供巡查工作所需文件资料;对巡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巡查组。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级监管的在建和运行工程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对巡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 (三)巡查具体时间由巡查组与各地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负责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对接后自行安排。 (四)巡查组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等规定,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自觉加强廉政建设。 联系人: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杜小佩,0571-86799088,13588701811;厅建设处(安监处)郑明平,0571-87826656。
附件:1.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安全巡查赋分表 2.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巡查赋分表 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巡查赋分表 4.2018年度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查赋分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公开属性:公开 |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