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 确保一江清水出源头
开化县位于浙江省最西部,地处“浙江母亲河钱塘江”的源头,出境水质100%保持I、II类水,2015年6月8日,经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确定,被确定为浙江省唯一一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根植在这个“大公园”内的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以司法手段捍卫着这里的生态文明。
最大限度发挥司法修复功能
近日,开化县境内的钱塘江河道两边挤满村民围观。两名因非法捕捞被判刑的村民依照判决,分别支付损害鱼类资源损失费3000元和5000元购买鱼苗,前来犯罪行为地进行放生。
“我哪知道抓几条鱼也合得上判刑啊!我再也不敢了,恳请法官从宽处理。”在开化县马金镇姚家村被围得里三层外三层的巡回审判现场,传出了被告人汪某悔恨的声音。
“早听说开化马金的河里水质好,而且开化禁渔河里鱼儿也多。我本来想……可是我刚下河还没看见鱼的影子就被开化民警抓住了……”在开化县华埠镇彩虹广场的庭审现场,另一名被告人余某也发出懊悔的声音。
为了让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后果作出相应的补救,今年1月,开化法院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了审理,要求被告人以出资购买鱼苗放生、参加禁渔宣传的方式,对破坏的水产资源进行修复。判决生效后,汪某和余某自愿参加了“依法保护水产资源,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法制宣传活动,并将购买的鱼苗陆续放养在马金溪。
“这个做法好,既帮助犯罪分子纠正错误,又能保护我们钱江源这条母亲河。”犯罪发生地马金溪畔徐塘村村支书说。
2015年以来,为保护钱江源头的一湾清水,开化法院至今共审结此类案件430余件,累计为当事人追回损失500万余元,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司法修复功能。
规范修复性司法的适用
为推进该县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开化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损失修复司法机制的意见》,对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审理中应当启动修复性司法程序的案件范围、修复方式、修复内容、量刑影响、跟踪监督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意见所确定的案件时,应主动启动司法修复程序,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达成修复协议,并按照案件类型、案件事实、遭受损害的环境情况,分别作出补植令、抚育令、修复令、放养令等令状。
对符合修复条件的案件, 被告人通过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在判处刑罚时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根据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给予减轻10%至50%的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2016年以来,对符合条件采用修复性司法性工作模式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5件5人,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缓刑。
为规范修复性司法的适用,发挥裁判导向作用,该院精心选取了2起滥伐林木案件,先后在生态乡镇进行巡回公开审理,吸引近百名群众参与旁听,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2015年,该院审理的滥伐林木罪、失火罪同比分别下降13%和53.8%。
成立全省首个专门巡回法庭
为加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积极探索专案专审,于2015年4月向开化县编委申请增设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件归口管理,5月份获开化县编委同意增设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该庭成为浙江省首个基层环境资源巡回法庭。
该巡回法庭主要审理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的审查执行。在案件受理上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审判模式。
“我们将利用巡回审判车到案发地或被告所在地进行巡回审判。”据该法庭分管副院长洪志刚说,这将对基层破坏环境、浪费环境资源等违法行为实现震慑,促进当地“五水共治”等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当地环境资源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增进群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什么是非法捕捞啊?”近日,骑着电动车路过的王大叔,看见穿着制服的法官在发传单,便好奇地停下车来询问。
“没有捕捞证,或者没在规定的捕捞区域内捕鱼就是非法的;在休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作业也是非法捕捞,比如电鱼、毒鱼、炸鱼,等等,都是违法的。咱们开化县搞国家公园建设,全县流域均为禁渔区,全年都禁止除杆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作业了。”法官小胡一边将传单发给王大叔,一边耐心地解答。
“这个传单发的好,不然我违法了都不晓得。”王大叔看着传单直点头。
2015年12月,趁着进城务工人员陆续返乡,开化法院刑庭的法官们来到各乡镇向过往的群众发放禁渔手册,利用巡回审判车沿路播放宣传视频,积极拓宽宣传覆盖面,增进群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这种劳役代偿机制,迫使被告人从事环境公益劳动以修复环境,促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开化法院院长祝菊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