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是否等于已收款项?
导言
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的重要性大家都了解,但对于发票与已付款项之间的证明关系,却可能并不清楚。通常人们会认为发票只是和税收有关,与款项是否已经收取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也极为普遍。但事实并非如此,开具发票是否等于已经收取款项,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00年7月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关于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署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B公司却未能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虽经双方多次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但B公司仍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并导致多次停工,A公司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的款项已经支付,支付的证据是A公司所开具的发票。但A公司却称开具发票是因为B公司准备付款,要求A公司先开具发票,但B公司在收到发票后并未付款也未退还该发票。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对于244万发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B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因此判决A公司关于要求B公司支付244万元工程款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
案件争议焦点
开具发票是否足以证明开票方已收取款项?
律师分析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发票的功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规定已明确发票可作为收款的凭据,这与我们通常的理解大相径庭。结合本案,法院认为虽然B公司就其所主张的已经支付款项的事实,并未提供转账、现金、承兑汇票等支付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在B公司提供A公司所开具的发票后,举证责任已经转移至A公司,即A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付款事实的不存在。因A公司未能就此提供有效证据,所以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法院认为发票不仅是完税凭证,还是付款凭证,可以用于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