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于5月1日正式施行
5月1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正式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质量安全管理机制、管理理念、保障措施及对质量系统发展要求四方面为全省质量安全监管指明了发展方向,为进一步保障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奠定了更为扎实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质量安全管理也迫切需要通过转型来应对新的时代需求,但从当前发展的实际来看,虽然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可控,但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能力较为薄弱,建设要素制约更为突出及工程建设难度不断加大等问题依旧困扰着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因此,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历经半年多时间调研、讨论及反复修改,正式提交了《若干意见》,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正式颁布施行。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等七大项目具体指标。《若干意见》重点突出了项目法人负责制,强化了总监负责制,提出了差别化监督理念并指出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县级质监机构的建立。《意见》还具体指出了浙江交通质监的改革发展方向,即今后一个时期内,重点对监理代建制的试点、第三方检测、特许经营(PPP、BT)等项目的监督管理方式进行探索和研究,以适应投资、建设模式变化的需要。
《若干意见》由八个部分组成,共31条。
第一部分:质量和安全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计4条。
第三部分:破解要素保障难题,计3条。
第四部分:加强源头控制,计5条。
第五部分: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计7条。
第六部分:强化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计5条。
第七部分: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方式,计3条。
第八部分:提升质监系统发展后劲,计4条。
《若干意见》的主要创新改革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了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1、突出了项目法人负责制。明确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好对监理、施工和检测等参建单位的管理职能及工程开工前和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要求。
2、强化了总监负责制。总监作为三个“关键人”之一,提出要强化总监管理,建立总监信用评价制度,从抓监理单位为主转为抓监理单位和总监并重,促使监理履约能力的提高。
(二)进一步提升了质量安全管理理念。
1、倡导了设计标准化、预制化理念。推行设计标准化,要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构件的形式、种类,以利于施工标准化的实施;推行预制化,要求尽量减少现场浇筑构件数量,尽可能采用可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改分散施工为集中施工、野外施工为场内施工,从源头上确保工程质量,降低施工安全风险。
2、提出差别化监督理念。按照精准化监督要求,突出监督重点,对项目和标段实行差别化监督。对于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大、质量安全问题屡整不改的项目和标段,通过实施红黄牌制度等,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弥补管理中的“短板”,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进一步强化了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在施工标准化方面,推行智能化、大型化施工设备和先进施工工艺,全面推广“三集中”施工(即钢筋集中加工、混凝土集中拌和和构件集中预制);在安全防护方面,推广装配式、定型化和标准化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应用;在质量监控手段方面,推广远程视频监控、物联网等技术,实施动态监管,从而从工艺上、设施上、手段上等方面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的保证度。
(四)进一步明确了改革创新方向。在改革方向上,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内,重点对监理代建制的试点、第三方检测、特许经营(PPP、BT)等项目的监督管理方式的探索和研究,以适应投资、建设模式变化的需要。
(五)进一步强调了质监系统的发展要求。提出2015年要基本完成县级质监机构的建立,并对完善三级质监体系、强化质监人员的业务培训、推行行政执法“四统一”和提升质监能力建设等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若干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深化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改革,破解要素保障难题,促进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引领,以专业化、精细化为保障,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起职责明晰、要求明确、措施有效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