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模板支撑系统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质安监总站:
2014年以来,全国各地连续发生多起模板支撑坍塌导致群死群伤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规范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管理,根据现行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制订下发《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要点》(简称《管理要点》),并就落实《管理要点》,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的要求,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机制,并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要把高大模板工程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方案审核论证、验收、检查、监控程序的监督,把现场执行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挂钩,强化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督促企业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落实专职人员实时跟踪监管,杜绝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模板支撑系统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管理范畴,严格按照《管理要点》相关内容加强对模板坍塌事故的预防工作。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认真做好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签字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论证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搭设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落实联合验收签字手续,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作业。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方案论证和搭设、使用、拆除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理的工作流程、控制要点及措施。在砼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旁站人员必须现场监控,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三、加强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的推广使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加强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的推广应用管理。自文件下发起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体系禁止使用钢管扣件脚手架,推广使用门式脚手架、承插式脚手架、碗扣式脚手架等工具式脚手架。对未采取新型支模架体系的,专家论证时应要求修改。同时,鼓励相关专业协会加强对构配件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全资信等级管理,规范构配件的质量管理工作,保障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
四、坚决查处支模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安装、验收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影响施工安全的要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采用行政处罚和信用扣分等方式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要点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6日
附件:
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管理,提高模板工程施工质量,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以及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要点:
一、构配件质量管理
(一)对施工单位自行购置的构配件,由施工单位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施工单位租赁的构配件,由施工及租赁单位共同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二)构配件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构配件;租赁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所出租构配件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关质量证明材料。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构配件使用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构配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构配件在施工中使用。
(四)构配件使用过程中,施工及租赁单位应严格维护保养及报废制度,及时对构配件进行防锈、除锈、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护保养,对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构配件必须作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二、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选择
(一)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应根据工程实际选择;推广应用碗扣式、门式、承插式等工具式支撑体系,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当采用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尚未明确的支撑体系,可采用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三)超过以下规模的模板支撑体系不得使用钢管扣件式脚手架。
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2、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论证管理
(一)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按规定程序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
(二)专项方案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内容应齐全完整,计算准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盲目套用既有方案。专项方案主要包含下列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设计计算、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图纸等内容。
(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应加强对专项方案的审批把关,凡内容空洞,套用痕迹明显,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不得审批通过。
(四)超过下列规模的模板支撑体系,其专项方案应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通过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对论证结论承担责任。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搭设、使用、验收及拆除安全管理
(一)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资格证书,且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普通模板支撑体系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严禁钢管扣件和工具式脚手架混合搭设。
(三)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专项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详细说明选用的材料、工艺参数、构造要求、工艺流程、作业要点、安全措施等。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搭设模板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及搭设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记录,重点检查项目有:
1、立柱基础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立柱间距应通过计算确定,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每根立柱底部均应设置底座及垫板,顶部应设可调托撑,不得将立柱顶端与做主梁的钢管用扣件连接,可调托撑螺杆伸出立柱顶部的长度不应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杆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杆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立体结构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和采用套接(非扣件连接)方式,必须采用对接扣件搭接,相邻两立柱的接头不得在同步内;
5、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脚手架、接料平台、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升降机等相连接。
(五)模板支撑体系在使用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重点检查项目有:
1、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2、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3、是否有超载现象;
4、其他违反规范标准要求的情况。
(六)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作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专项方案的要求执行,拆除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并对以下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1、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拆除区域;
2、拆除的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
五、监督管理
(一)各施工单位应将模板支撑体系作为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管理,要设专人负责,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各监理单位应对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履行监理职责,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模板工程尤其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工程的安全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认真做好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1、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2、专项方案内容不符实际,缺乏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
3、搭设作业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4、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构配件的;
5、实际施工中不执行专项方案或擅自对专项方案作重大变更、调整的;
6、工程实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7、其他违规行为。